稅務局緊急通知!8月征期不延期, 納稅人一定要合理安排時間,按時完成抄報稅!
另,8月要學習的政策,總結全了,全部打印出來學習!先看重點:
1、定了!全面延續增值稅加計抵減
2、個稅10萬以下免征!10月1日起執行
3、新版營業執照來了,9月1日起執行
定了!服務業減稅全面執行!
7月29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指出,深入落實餐飲、零售等困難行業扶持政策,全面延續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確保應享盡享,幫扶市場主體渡過難關、支撐消費。
這意味著,生產、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在執行期限延長至2022年12月31日后,還將繼續延續執行。
1、什么是加計抵減?
加計抵減是指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一定的比例,抵減應納稅額。
注①: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四項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注② :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生活服務的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生活服務是指為滿足城鄉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類服務活動,包括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旅游娛樂服務、餐飲住宿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其他生活服務。
2、享受加計抵減政策須滿足什么條件?
(1)加計抵減10%政策適用條件
(2)加計抵減15%政策適用條件
小提示:
納稅人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后,當年內不再調整,以后年度是否適用,根據上年度銷售額計算確定。
3、加計抵減額怎么計算?
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10%(15%)
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上期末加計抵減額余額+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調減加計抵減額
特別注意:
(1)按照現行規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
(2)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其對應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
(3)納稅人兼營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且無法劃分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出口貨物勞務和發生跨境應稅行為的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
(4)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規定作進項稅額轉出的,應在進項稅額轉出當期,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
(5) 納稅人可計提但未計提的加計抵減額,可在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當期一并計提。
4、應納稅額的抵扣如何處理?
小貼士:
1.政策執行到期后,納稅人不再計提加計抵減額,結余的加計抵減額停止抵減;2.納稅人應單獨核算加計抵減額的計提、抵減、調減、結余等變動情況。
5、加計抵減與加計扣除的區別
注①:2022年7月29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指出,全面延續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加計抵減適用期間將延長。
個稅變了!10萬以下免征10月1日執行!
個稅核定又有新政策!10月1日起,經營所得月收入10萬以下,或將不用再交個稅了,這種情況下,按1%核定征收個稅。
給大家劃下重點:
1、個人所得稅核定應稅所得率降了
意見稿調整了行業所得稅率,統統按原執行最低標準執行,具體如下:
2、明確個稅附征率,月收入10萬以下免征個稅
經營所得,符合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月經營收入10萬元(含)以下的,附征率為0%,這也意味著月經營收入10萬元(含)以下的,以后或將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了
3、自然人臨時取得經營所得代開發票,按1%交個稅
對未辦理稅務登記的自然人納稅人,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經營所得(不含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按照納稅人開票金額(不含增值稅)的1%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4、房屋轉讓和房屋租賃核定征收
1、納稅人轉讓房屋,不能據實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其取得的財產轉讓所得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房屋轉讓收入(不含增值稅)×征收率。
2、納稅人出租房屋,不能據實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其取得的財產租賃所得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房屋出租收入(不含增值稅)×征收率。
5、執行時間: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注意,以上是重慶的經營所得核定征收政策,且目前是《征求意見稿》,正式文件尚未下發。
但縱觀全國多地出臺的個稅經營所得核定政策,大多數都下調了應納稅所得率,大家可以看下當地的文件,不要錯過這么好的優惠政策。
新版營業執照來了,變化太大!9月1日起執行!
根據市監注發〔2022〕71號:9月1日起,營業執照正副本照面內容將有一些調整。
給大家劃下重點:
1、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合伙企業、分支機構等類型市場主體的營業執照不再記載“營業期限”“經營期限”“合伙期限”信息項。
2、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增加“出資額”信息項。
3、部分類型市場主體營業執照的事項名稱及事項位置進行相應調整。
4、營業執照的格式分類、印刷標準等繼續按照《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啟用新版營業執照的通知(國市監注〔2018〕253 號)中《營業執照印制標準(2019 年版)《營業執照打印標準(2019 年版)等相關要求執行。
5、自2022年9月1日起,經登記機關準予設立、變更登記以及補發營業執照的各類市場主體,頒發調整版式后的營業執照。
6、之前存續的各類市場主體,可以繼續使用原版營業執照,也可以直接申請換發新版營業執照。
2022年底前,電子執照實現全國互通互認
6月23日,國務院發布關于加強數字政府建設的指導意見:要求推進數字化共性應用集約建設。
該意見中重點:
1、依托身份認證國家基礎設施、國家人口基礎信息庫、國家法人單位信息資源庫等認證資源,加快完善線上線下一體化統一身份認證體系。
2、完善電子證照共享服務體系,推動電子證照擴大應用領域和全國互通互認。
3、完善電子印章制發、管理和使用規范,健全全國統一的電子印章服務體系。
其實,早在2月22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于加快推進電子證照擴大應用領域和全國互通互認的意見》,明確加快推進電子證照擴大應用領域和全國互通互認,實現更多政務服務事項網上辦、掌上辦、一次辦。
今后電子營業執照主要有以下幾點變化:
1、擴大電子證照應用領域
推動營業執照、生產經營許可證、檢測認證等電子證照在企業登記、經營、投資和工程建設等高頻政務服務事項中的應用,并進一步拓展到納稅繳費、社會保障、醫療保障、住房公積金、交通運輸、公共資源交易、金融服務、行政執法、市場監管等領域。
通過電子營業執照關聯企業相關信息,支撐涉企政務服務事項辦理所需信息免填寫、紙質材料免提交,推動實現企業相關信息“最多報一次”。政府部門能夠通過電子證照共享方式查詢、核驗企業辦事所需信息的,不再要求企業提供實體證照或紙質材料,切實為企業降成本、增便利。
2、提升電子證照應用能力
優化完善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電子證照共享服務體系,推進政府部門間電子證照信息共享,加強與公安、海關、稅務等部門垂直管理信息系統的關聯應用。
3、加快電子印章、電子證照全國互通互認
推動實現電子營業執照和企業電子印章同步發放、跨地區跨部門互信互認,拓展電子營業執照、電子簽名和電子印章在涉企服務領域應用。
2022年底前,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電子證照共享服務體系基本建立,電子證照制發機制建立健全,企業和群眾常用證照基本實現電子化,與實體證照同步制發和應用,在全國范圍內標準統一、互通互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