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法二審開始!取消5%征收率,刪減視同銷售情形或已板上釘釘
更新時間:2023-09-15 09:46 已閱讀:546次
《增值稅法》二審開始了!本次審議的重點修改內容并未包括一審的幾大變化,是否說明一審的意見已經明確了?
01
《增值稅法》二審
6大變化重點關注!
2019年底,《增值稅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2022年底,《增值稅法草案》首次提交全國人大審議,此次為二審。
根據常委會審議意見和各方面意見,提請本次會議審議的草案二次審議稿擬作如下主要修改:
一是,將現行有關政策規定上升為法律,充實完善小規模納稅人制度。
二是,細化明確簡易計稅的具體情形。
三是,進一步明確授權國務院制定專項優惠政策的范圍和要求。
四是,明確規定納稅人有權自主選擇留抵稅額的處理方式。
五是,規定增值稅稅額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在交易憑證上單獨列明。
六是,按照立法法的規定和稅收法定原則的要求,進一步規范相關稅收立法授權條款。
根據上述6大變化來看,并沒有實質性條款的說明。從另一個角度來看,二審未提到的一審的變化,可能已成為板上釘釘的事情了。下面我們就來看看一審中的哪些變化吧~
02
先睹為快!
增值稅法9大重點變化
變化一:告別“勞務”一詞
根據草案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銷售貨物、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下稱應稅交易),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原條例中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未出現在內。
在草案第七條中提到“加工修理修配服務”,可見,“勞務”已歸入“服務”之中。
變化二:明確了4項“境內發生應稅交易”的情形
(一)銷售貨物的,貨物的起運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內;
(二)除本條第三項、第四項另有規定外,銷售服務、無形資產的,服務、無形資產在境內消費,或者銷售方為境內單位和個人;
(三)銷售或者租賃不動產、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的,不動產、自然資源所在地在境內;
(四)銷售金融商品的,金融商品在境內發行,或者銷售方為境內單位和個人。
變化三:視同銷售僅保留4項(其中1條為兜底條款)
草案中,視同銷售僅保留4項:
(1)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2)單位和個體工商戶贈與貨物;
(3)單位和個人贈與無形資產、不動產或者金融產品;
(4)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對于目前的“代銷”、“移送”、“用于非稅項目”、“投資”和“分配”都被移除。并且,關于贈送,也未提及“用于公益事業的除外”。
但是注意這里并不是說上述行為不需要繳納增值稅了,而是不視同銷售,換句話說,上述行為就是“銷售行為”,自然不是“視同銷售”。
變化四:新增不征稅項目
關于不征稅項目中,新增加了“因征收征用而得到補償”。并明確“員工為受雇單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資薪金的服務”不征收增值稅 。
變化五:明確征收率為3%,未體現5%
草案明確了增值稅征收率為3%,對于現行不動產適用的征收率5%并沒有在立法中體現。且未提及“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變化六:“不得抵扣進項稅”發生重大變化
關于不得抵扣進項稅,主要有以下2點變化:
除上述2條外,其他“不得抵扣進項稅”條款未發生實質變化。
變化七:混合銷售界定更加明確
對于混合銷售,草案中明確“納稅人發生一項應稅交易涉及兩個以上稅率、征收率的,按照應稅交易的主要業務適用稅率、征收率”,因此,后續大家要著重關注“從主”的界定與適用了。
變化八:免征項目更加明確
變化九:納稅義務時間調整
03
全了!2023年增值稅優惠!
1、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
【政策要點】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政策依據】
《關于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9號)
2、小規模納稅人減征增值稅政策
【政策要點】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政策依據】
《關于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9號)
3、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
【政策要點】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1)允許生產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5%抵減應納稅額。生產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2)允許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政策依據】
《關于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號)
4、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眾創空間
【政策要點】
對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在孵對象使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其向在孵對象提供孵化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 教育部關于科技企業孵化器 大學科技園和眾創空間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20號)
《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 4 號)
5、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相關
【政策要點】
(1)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3年(36個月,下同)內按每戶每年12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限額標準最高可上浮20%;
(2)企業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執行期限延長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退役軍人部關于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1號)
《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 4 號)
《財政部?稅務總局?退役軍人事務部關于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退役軍人事務部公告2023年第14號)
6、邊銷茶免征增值稅政策
【政策要點】
2021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對邊銷茶生產企業銷售自產的邊銷茶及經銷企業銷售的邊銷茶免征增值稅。
本公告所稱邊銷茶,是指以黑毛茶、老青茶、紅茶末、綠茶為主要原料,經過發酵、蒸制、加壓或者壓碎、炒制,專門銷往邊疆少數民族地區的緊壓茶。
【政策依據】
《關于繼續執行邊銷茶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4號)
7、特定企業間資金無償借貸行為免征增值稅
【政策要點】
對企業集團內單位(含企業集團)之間的資金無償借貸行為,免征增值稅,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養老機構免征增值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0 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
8、金融機構特定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政策要點】
對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執行期限延長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金融機構小微企業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91 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金融機構小微企業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6號)
9、動漫軟件出口免征增值稅
【政策要點】
動漫軟件出口免征增值稅,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動漫產業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38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
10、經營公租房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稅
【政策要點】
對公租房免征房產稅;對經營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稅。
公租房經營管理單位應單獨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單獨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稅、房產稅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公共租賃住房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1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
11、取得符合條件的自來水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
【政策要點】
對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向農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來水銷售收入,免征增值。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行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7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
12、對國產抗艾滋病病毒藥品免征增值稅
【政策要點】
對國產抗艾滋病病毒藥品免征生產環節和流通環節增值稅,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免征國產抗艾滋病病毒藥品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3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
13、供熱企業采暖費收入免征增值稅
【政策要點】
對供熱企業向居民個人供熱取得的采暖費收入免征增值稅,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供暖期結束。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供熱企業增值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38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
14、宣傳文化免征增值稅
【政策要點】
2021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免征圖書批發、零售環節增值稅;
2021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對科普單位的門票收入,以及縣級及以上黨政部門和科協開展科普活動的門票收入免征增值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宣傳文化增值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0號)
15、扶貧貨物捐贈免征增值稅
【政策要點】
對單位或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或直接無償捐贈給目標脫貧地區的單位和個人,免征增值稅。
政策執行期限內,目標脫貧地區實現脫貧的,可繼續適用上述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務院扶貧辦關于扶貧貨物捐贈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務院扶貧辦公告2019年第55號)
《關于延長部分扶貧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鄉村振興局公告2021年第18號)
16、境外機構投資境內債券市場
【政策要點】
2021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對境外機構投資境內債券市場取得的債券利息收入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和增值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境外機構投資境內債券市場企業所得稅、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34號)
17、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就業創業
【政策要點】
(1)建檔立卡貧困人口、持《就業創業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畢業年度內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的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3年(36個月,下同)內按每戶每年12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限額標準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限額標準。
(2)企業招用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且持《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的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定額標準。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依據是享受本項稅收優惠政策前的增值稅應納稅額。
延長執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務院扶貧辦 教育部關于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操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0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鄉村振興局關于延長部分扶貧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鄉村振興局公告2021年第18號)
《財政部?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農業農村部關于進一步支持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農業農村部公告2023年第15號)
18、衛生健康委委托進口的抗艾滋病病毒藥物
【政策要點】
2021年1月1日—2030年12月31日,對衛生健康委委托進口的抗艾滋病病毒藥物,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2021~2030年抗艾滋病病毒藥物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21〕13號)
19、“十四五”期間支持科普事業發展
【政策要點】
2021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對公眾開放的科技館、自然博物館、天文館(站、臺)、氣象臺(站)、地震臺(站),以及高校和科研機構所屬對外開放的科普基地,進口以下商品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1)為從境外購買自用科普影視作品播映權而進口的拷貝、工作帶、硬盤,以及以其他形式進口自用的承載科普影視作品的拷貝、工作帶、硬盤;
(2)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求的自用科普儀器設備、科普展品、科普專用軟件等科普用品。
【政策依據】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于“十四五”期間支持科普事業發展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21〕26號)
20、“十四五”期間支持科技創新相關
【政策要點】
2021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對科學研究機構、技術開發機構、學校、黨校(行政學院)、圖書館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求的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教學用品,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2021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對出版物進口單位為科研院所、學校、黨校(行政學院)、圖書館進口用于科研、教學的圖書、資料等,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于“十四五”期間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21〕23號)
21、“十四五”種子種源進口免征增值稅
【政策要點】
2021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對符合《進口種子種源免征增值稅商品清單》的進口種子種源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于“十四五”種子種源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21〕2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