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借款被查,補稅532萬!稅局緊急提醒!年底關賬,個人向企業借款一定按這個來!
更新時間:2023-12-18 11:24 已閱讀:505次
違法事實:
存在替股東支付購房款20,392,897.00元和借款6,203,000.00元未按規定代扣代繳“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稅目個人所得稅的事實。
處罰決定:
應補扣繳上述兩項個人所得稅款共計人民幣5,319,179.4元。
案件提醒:
(1)自然人股東向公司借款,在納稅年度終了既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應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扣繳個人所得稅;
(2)企業員工向公司借款,在納稅年度終了既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扣繳個人所得稅。(關于員工借款,各地稅局執行口徑并不統一)
年底將近,在此提醒各位納稅人,年關務必處理好賬面上的個人借款!
02
個人向企業借款
年末未處理必須交稅嗎?
對于這個問題,目前存在以下3個爭議:
一、納稅主體范圍的確定
納稅主體總共包括3類人群:
也就是說,對企業的關聯人員征稅,非關聯人員不征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為個人購買房屋或其他財產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財稅〔2008〕83號)》中明確規定: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對企業員工向企業借款征稅,只限于借款用于購買房屋及其他財產,將所有權登記為員工個人且借款年度終了后未歸還借款的情形,除此之外的其他借款行為是否征稅并無明確規定。換句話說,如果企業出借的資金未用于購買上述資產或財產所有權未登記到個人名下,不適用上述政策。
所以對于員工借款,納稅年度終了未歸還,是否需要按照“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稅,建議咨詢當地主管稅務機關!
二、納稅年度終了的理解
在實務中,對于年度終了未歸還借款的時間節點問題,各地執行不一。一般有以下2種規定:
(1)按借款滿一年(即12個月)計算,超過12個月不歸還,就征個人所得稅;
(2)以12月31日為歸還界限,確定是否征稅。
其實我們可以參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5〕120號)第三十五條第四項規定:
加強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借款的管理,對期限超過一年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借款,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征稅。
這里的一年,應該是滿一年(即12個月),因為如果納稅人12月30日借款,以12月31日為歸還界限的話,顯然是不合理的。
但是,對于納稅人來說,還是要把握好時間節點,按當地的具體規定執行。
三、是否用于企業生產經營
投資者借款是用于本企業生產經營還是用于其他方面,實務中也是頗有爭議。
觀點一:
一般來說,企業出借給個人資金未收取利息,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企業出借資金收取利息,為企業債權性投資,取得利息收入繳納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屬于企業經營行為。
觀點二:
對于個人借款,我們會記入到“其他應收款”科目,但是它跟“應收賬款”和“預付賬款”不同,“其他應收款”核算的是企業經營活動以外的其他各種應收、暫付的款項,并不必然與本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相關。
無論這兩大觀點誰是誰非,我們在實務中發生個人借款行為,一定要在借款單中詳細寫明用于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具體業務,后續相關經營活動的憑據應與借款單所列用途相符;如果借款自用,或購買房屋及其他財產且產權登記在自己名下,則不應超過期限,否則就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03
股東向企業借款
有何稅務風險?有何建議?
股東向企業借款,反映在企業賬面上,就是“其他應收款-自然人股東”科目長期掛賬。
一、有何稅務風險?
1、個人所得稅風險
自然人股東從企業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后既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視同分紅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
2、增值稅風險
自然人股東從企業借款,會被視同提供貸款服務,即使沒有利息收入也要視同銷售,按同期同類銀行貸款利率確認利息收入,然后按照增值稅適用稅率征收借款期間的增值稅。
二、股東向企業借款,有何建議?
1.股東盡量不要從公司借款自用并長期不還;
2.借款必須用于公司經營需要,并需要保留與經營有關的證據;
3.借款盡量不要超過1年。
4.公司賬面上盡量不要長期掛賬股東個人的其他應收款,股東借款的涉稅風險最大。
5.股東若是有從公司的借款掛賬,用途必須是用于公司經營,而且有證據來證明與經營相關,避免涉稅風險。
比如:在借款條或者借款協議上能夠體現出借款的用途。
6.其他應收款科目隱藏了過多的涉稅風險,因為從科目含義上看是企業經營活動以外的其他各種應收、暫付的款項,并不必然與本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相關,因此不要亂用其他應收款。
三、股東如何“安全地”從公司拿錢?
(一)公司稅前費用支取
對于公司來說,有些費用是可以稅前列支的。但是需要滿足條件是與公司的生產經營相關,并且合法合理。
具體到股東,可以有以下一些事項:
1、股東的工資:股東也可以是公司的職員。那么領一份工資也理所當然。通過工資和年終獎的發放,將股東的個人所得稅降至10%左右。因為有個人的免征額和專項附加扣除,那么可以相應的抵免一部分個稅。
2、領取備用金:如果根據公司制度,股東可以有備用金,那么這就是合理的。但是注意,備用金的金額要符合公司規定,后期沖抵的發票必須是與企業的生產經營相關。不能用家人不相關的開銷來沖抵。
3、直接報銷:股東與生產經營相關的差旅費、業務招待費等,在實際消費之后,都可以根據公司制度來報銷。但是不符合規定的個人開支也不要拿來報,因為公司稅前不能扣。
4、資產使用費:比如股東有借款給企業,那么就應該按照規定簽訂合同,由公司向股東支付利息;或者公司使用了股東的其他資產,采用的是租賃的方式,那么也應向股東支付租金。這種情況下,需要交個人所得稅,且稅率是20%,相對來說還是比較高的。
(二)稅后利潤分配
稅后利潤分配就是分紅。但分紅有不同的分法。
1、股東直接持股:如果直接分紅給個人,那么稅率20%。如果只是想取出生活費,那就不建議分紅了,用工資薪金更好。
2、有限合伙企業持股:這個情況下不會涉及交企業所得稅,很多時候被用以作為持股平臺。倘若此平臺設立在稅收優惠的地區,那么可以將綜合稅率降得比較低。這樣的平臺可以做多層嵌套設計,用以引進優秀的核心骨干人員。
3、有限公司持股:這種情況下,很多時候不是為了實際分得資金,而是為了做進一步的投資。如果股東取出錢來本身就是為了投資的,那就不要用個人來分紅,用公司的形式,可以免于重復征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