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現在很多公司都有這樣的經歷,從個人那里采購貨物或者與個人合作,但是個人不愿意去稅務局代開發票給到公司,然后為了促成這個業務,個人主動或者公司讓這個個人去別的公司那里開具發票過來給到公司,公司財務視這個業務為合規操作,見票同意付款。
01
資金流與發票流
可以不一致嗎?
那么問題來了,資金流與發票流不一致就是虛開發票嗎?對此,稅局也是給出了明確的答復。
稅局明確答復:
資金流與發票流可以不一致!
稅局答復: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應按照實際業務由提供服務一方向接受服務一方開具發票。
我們通過稅務總局的答疑可以看出,上述情況就會造成資金流與發票流不一致。
所以,資金流和發票流不一致的時候,只要業務是真實發生且向實際接受服務一方開具發票是沒有問題的。
02
四流不一致有何風險?
資金流和發票流不一致,其實涉及到的知識點是是三流一致及四流一致,那么我們現在所說的三流、甚至四流一致,具體都包含了哪些呢?在這里給大家簡單地說一下。
所謂“三流一致”,就是銷售方、開票方和收款方為同一主體;購買方、受票方和付款方為同一主體,達到三流一致。
“四流一致”主要是在“三流一致”的基礎上再多加了一個合同流!就是雙方簽署的合同也跟實際發生的業務、金額、發票對應得上。
四流不一致有何風險
1.增值稅涉稅風險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第三項明確規定: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運輸費用,所支付款項的單位,必須與開具抵扣憑證的銷貨單位、提供勞務的單位一致,才能夠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否則不予抵扣。
“四流一致”通常是稅務機構判定交易是否真實的依據。四流不一致可能會導致其相應的進項稅不能抵扣,追補稅款及滯納金,甚至會繳納相應的罰款。
2.企業所得稅涉稅風險
(1)三流、四流不一致,可能會被懷疑買發票等被認定為“偷稅”,從而導致稅前不能扣除;
(2)未通過公戶支付貨款,很容易收到虛開的發票(例如供應商找第三方開票等)。
3.可能面臨刑法責任
“四流不一致”,很可能涉嫌“虛開發票”,嚴重的還會面臨刑事責任。
“四流不一致”雖然說并不必然導致構成“虛開發票”,但還是奉勸老板和會計們,如果業務是真實發生的,盡可能做到“四流一致”,以免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03
“四流一致”和“虛開發票”
有什么關系?
很多人之所以問四流不一致是否有涉稅風險,其中一個原因是認為如果四流不一致,會被稅務機關定性為虛開發票。
那“四流一致”和“虛開發票”之間到底有什么關系呢,如果四流不一致,是不是就是虛假業務虛開發票?
舉個例子:
小顧的公司作為購買方,委托總公司代為支付投標保證金和中標服務費共200萬元,合同均為小顧的公司簽訂,銷售方A公司把發票開給小顧的公司。
這里面的資金流不一致,涉及的200萬元增值稅小顧的公司能否允許抵扣?A公司屬不屬于虛開發票?
這里總公司就是一個代墊款項的角色,取得的200萬元專票依然能抵扣。
在確保業務真實的前提下,因行業或企業資金監管制度規定,發生“付款方與受票方不一致”情形的,原則上是可以抵扣的,但是需出具相關證明資料,比如委托代墊協議,授權書等。
這些情況允許四流不一致!
實行匯總繳納增值稅的總分支機構,合同流、資金流、發票流和業務流在特定的情形下,也可以不一致。
情形一:金融機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第三條第五款規定,采取匯總納稅的金融機構,省、自治區所轄地市以下分支機構可以使用地市級機構統一領取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所轄區縣及以下分支機構可以使用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機構統一領取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情形二:部分地區省內匯總繳納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業戶總分支機構增值稅匯總納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9號)規定,固定業戶的總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但在同一省(區、市)范圍內的,經省(區、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審批同意,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
同一省(區、市)范圍內實行匯總繳納增值稅的總分機構,增值稅發票是總機構統一開具還是總分支機構分別開具,不同地方稅務機關執行口徑不同,應按照當地政策執行。